引导医疗机构落实集采品种 765万集采结余留用医保资金拨付医疗机构
近日,市医保局对全市参与第四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的133家医疗机构、参与国家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的8家医疗机构组织开展了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拨付765.45万集采结余留用医保资金到医疗机构,进一步引导医疗机构落实集采品种,放大集采效果。
据介绍,结余留用资金是指对医疗机构使用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而节约的医保资金,按照结余留用政策给予医疗机构,激励其合理用药、优先使用中选产品,从而提升集采执行率和中选药品使用率。2019年3月发布的《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医保配套措施的意见》指出,完善“结余留用、超支合理分担”的激励约束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鼓励医疗机构使用中选药品。
“结余留用政策是将集采药品降价后为医保资金预算节约的药品费用(结余基数),按照一定比例(结余留用比例)返还给定点医疗机构,它的本质是以利益为导向,引导医疗机构更好地落实集采品种,放大集采效果,实现医保、医院、患者‘共赢’。”市医保局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这项政策是国家、省推进集采成果落地见效的重要制度性安排,也是推进招采工作的有力推手。从某种程度上讲,结余留用资金越多表明集采的效果就越好,对医保基金价值整体推动就越大。前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时,我市已向医疗机构拨付结余留用资金2863.07万元。
据悉,第四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执行周期为2021年4月27日至2022年4月26日,涉及品种47个,全市共有133家医疗机构参加考核;国家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执行周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全市共有8家医疗机构参加考核。根据省医保局统一下发的各医疗机构集采相关数据,测算集采药品医保资金预算、结余测算基数,并通过医疗机构自主上报、调取药品进销存数据、逐笔核查集中采购药品回款台账等方式,市医保局对各医疗机构结余留用比例各项指标进行考核。其中,第四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结余留用考核时,全市共有126家医疗机构考核合格,结余留用金额551.26万元;国家冠脉支架集中带量采购结余留用考核时,全市共有8家医疗机构考核合格,结余留用金额214.19万元。
“根据相关结算办法,两个批次药品集采结余留用考核医保资金已列入预算,应付全市相关医疗机构医保资金共计765.45万,已按计划从2022年医保统筹基金预算中列支。”该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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